广州南方学院图书馆管理办法

时间:2018-07-09 浏览量:

南方学院图书馆〔202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学校图书馆工作,提高图书馆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学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

第四条 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信息保障。

(二)建立健全学校的文献信息服务体系,方便学校师生获取各类信息。

(三)不断拓展和深化服务,积极参与学校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四)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图书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馆长负责制。学校在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对于涉及文献信息保障方面的工作,应吸收图书馆馆长参与或听取其意见。

第六条 图书馆设立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作为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学校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单位负责人组成。

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听取图书馆工作报告,讨论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七条 人事干部处负责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招聘、考核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图书馆各项发展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总务处与后勤集团负责图书馆馆舍、设施设备的改造、维护维修工作。

第三章 文献资源建设

第八条 图书馆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馆藏基础和资源共建共享的要求,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九条 图书馆在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统筹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保持重要文献、特色资源的完整性与连续性;寻访和接受社会捐赠;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

第十条 图书馆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对采集的信息资源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建立完善的信息检索系统。

第十一条 图书馆合理组织馆藏纸质资源,便于用户获取和利用;加强文献保护与修复,保证文献资源的长期使用。

第十二条 图书馆注重建设数字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系统,参与校园信息化建设,建立数字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机制,保障数字信息安全和长期使用。

第四章 服务

第十三条 图书馆以建设“读者满意的一流图书馆”为目标,保护用户合法、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益和用户满意度。

第十四条 图书馆在学校教学时间内开馆每周不低于90小时,网上资源服务全天24小时开放。

第十五条 图书馆不断提高文献服务水平,采用现代化技术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空间,注重用户体验,提高馆藏利用率和服务效率。

第十六条 图书馆全面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积极开展阅读推广工作,将阅读推广工作与教学、人才培养密切结合,为师生搭建读书分享、学以致用的平台,有效促进师生发展。

图书馆加强信息素质教育,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完善和创新新生培训、专题讲座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七条 图书馆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开展阅读推广等文化活动。

第十八条 图书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引导读者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爱护馆藏文献及设施设备,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图书馆加强与各高校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的协作,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共享服务。

第二十条 图书馆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人事干部处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师生规模和图书馆的工作任务,确定和调整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 人事干部处根据图书馆工作特点,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不断创新,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积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严格遵循国内外相关标准,加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并随着新技术的应用调整作业流程,完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重视馆藏文献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整的资产账目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重视安全管理,采取多种防护措施,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护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条 读者应严格遵守学校及图书馆相关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图书馆有权依照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三十条 财务处负责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须的经费和物质条件。图书馆可依法接受捐赠和资助。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图书馆经费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设备费和运营费等。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应保证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并根据学校的发展逐年增加。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总量和纸质文献信息资源的年购置量应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生均年购文献信息资源量应不低于教育部的评估指标。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馆舍建筑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建造,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的功能需求,节能环保,并具有空间调整的灵活性。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管理和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重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更新换代。

第三十五条 总务处与后勤集团负责做好图书馆馆舍、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根据需要持续改善图书馆的服务设施,重视图书馆的空间优化和环境美化,落实防火、防水、防潮、防虫等防护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原《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图书馆管理办法》(中大南方〔2015〕183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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